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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中涉未成年因素同住人资格判断|上海动迁律师

作者:AB模板网 发布时间:2020-08-15 12:39:44点击:87

一、未成年时期迁入,但从未居住的,父母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由于同住人认定当中涉及到实际居住的认定,设若W自未成年时期迁入,但从未居住过被征收房屋的,而父母在他处有过福利分房或者住房的,则因该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附随于父母,当然被排除在同住人资格之外。


二、未成年时期迁入且从未居住,但因无房而长期借住、租住在外的,符合同住人资格


设若W自未成年时期迁入,其本人及父母名下并无任何住房(包括无任何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记录),因被征收房屋面积狭小,或者家庭矛盾等客观因素致无法居住而长期借住、租住在外的,仍符合同住人资格。


三、未成年时迁入、居住,但成年以后居住未满一年,他处有房的,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设若W户籍自未成年时期迁入,户籍迁入后便长期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但居住实际仅发生在未成年时期,而成年以后未实际居住满一年的,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客观上导致无法居住除外!


四、未成年人不能作为独立个体分得征收利益,在其父母符合同住人资格的前提下,可适当多分。


设若征收时W系未成年人,其不能作为独立个体获得独一份的征收补偿利益,如果W的父母符合同住人资格的,可考虑该未成年人W的因素,对其父母份额进行适当的多分,如果W的父母不符合同住人资格的,则当然被排除。


五、未成年时期和父母享受过他处福利分房或者福利性动拆迁安置,属于“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设若W在未成年时期与父母一起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福利性动拆迁安置,且相关住房调配单、动拆迁安置协议上有该未成年人的名字,安置补偿款或安置房屋面积已考虑该未成年人因素的,W属于已享受过福利房的情形,不符合同住人资格,但如果W成年后自己又获配另一套房屋的,则不影响该另一套房屋的同住人认定。


六、基于就学、就业等帮扶性质而户籍迁入,迁入以后未曾实际居住满一年的,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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