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同住人认定五问五答|上海房产律师
1.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可否被认定为被征收公房同住人?
常规情形下,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不属于同住人自无疑问,但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无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被征收的公房,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
2.实际居住不满一年,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常规情形下,在被征收公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不满一年的,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能获得相应的动迁利益,但如果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3.户口报出生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公房内,后户口迁出再迁回,末次户籍迁入以后实际居住未满一年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法院对“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理解已经明确,即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而并不仅指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实际居住。从该条款中可以解读,法院对居住的认定标准是:最后一次迁入户籍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认定居住的时间节点以户口末次迁入为准,即使此前在被征收公房内长期居住,但末次户籍迁入以后未曾实际居住满一年的,照样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4.未成年时期户口迁入并居住,成年以后实际居住不满一年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法院倾向性的裁判观点是户籍迁入后需要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还需要满足成年后居住。成年后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很难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即使未成年时期长期实际居住,但成年以后居住未满一年的,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5.还有哪些情况可被视为同住人?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本条规定来源于《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动迁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动迁征收 #公房同住人 #知青回沪同住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