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法律分享 遗嘱与遗赠的关系 如何顺利财产继承过户
尽管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但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往往赠与财产的意向并不拘泥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而产生了“遗赠”的制度。然而法律实践中会毫无限制地允许被继承人随意遗赠财产吗?比如遗赠给“第三者”?遗赠给隔辈的亲属?下面我们就来通过几个问题探讨一下遗赠。
一、爷爷去世能把房产遗赠给孙子吗?
老理儿讲究“隔辈儿疼”,爷爷将好东西留给孙子,是司空见惯的事儿。可是现在孙子继承爷爷的房产时,却发现这种“老理儿”面对现代法律颇费周折。
1、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为。在《继承法》中约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其中,没有涉及孙辈,所以爷爷如果想把财产留给孙子,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
2、隔代遗赠要“过四关斩六将”,这样才保证“遗赠”行为的有效性,了解了下列事项,才能让老人的心愿得以实现。
(1)第一关是遗嘱关。因为《继承法》并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继承人范围,因此,孙辈取得财产的较好方式是通过爷爷写“遗嘱”的方式,如果没有“遗嘱”,房产只能由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而顺序继承人里并不包括孙辈,所以没有遗嘱时财产并不必然由孙子取得。
(2)第二关是主动关。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只要他们没有放弃继承,就视为同意接受继承,而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律上要求他们主动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继承。
(3)第三关是时间关。法定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遗赠则有两个月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继承事实后两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很容易被觊觎财产的其他继承人“钻空子”。很多人因为办理老人后事,一晃几个月就过去了,再申请办手续时,时效成为拦路虎。
(4)第四关是费用关。接受遗赠的孙子需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1、公证费:按房屋评估额2%交纳;2、房屋评估费:按房屋评估额0.5%交纳;3、契税:按房屋评估额3%缴纳;5、土地增值税:按房屋评估额1%缴纳;6、所得税:按房屋评估额1%或按房屋现值-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计税额计算)差额20%缴纳;7、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
(5)所谓“六将”,指的是因为遗赠是针对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以遗嘱方式进行的赠与方式,因此要越过所有法定顺序继承人,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样,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因遗赠是用遗嘱的方式确定的内容,因而必须遗赠人死亡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遗赠才能生效。由于遗赠只能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所以受遗赠人如果先于遗赠人死亡,其本人尚未实际取得遗赠财产,其继承人当然不存在代替受遗赠的问题。因此,受遗赠人的继承人谈不上代为接受遗赠的财产。可见,遗赠与遗嘱继承一样,不得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三、将遗产赠与任何人均合法有效吗?未必,比如“第三者”。
这是一个情与法交织的话题,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继承法属于特别法,可以优先适用。但所有民事行为包括遗产赠与行为,都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配偶等法定继承人尚在的情况下,将遗产赠与“第三者”,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应属无效。
遗赠人在尚存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公然将财产遗赠给与其长期非法同居的“第三者”,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遗赠人将个人财产赠与第三者完全无视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合法妻子的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并与普通民众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民法作为一国人民思想、文化、观念、传统的集中体现,不能忽视来自民众的声音,否则法律就不能渗入社会实践,不能对人民群众的意识行动产生导向作用。
如果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第16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实质上是对遗赠人赠与财产给第三者的支持,破坏了我国倡导的社会善良行为规范,使广大群众对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产生怀疑。婚姻法也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道德性社会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保护第三者可能获得的利益,肯定有违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原则性规定,也是在保证引用特别法的规定有违立法精神的情况下,能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遗赠财产给第三者是无效的。
四、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怎样在现实生活中运用?
现在空巢老人多,无子女的孤寡老人也多,他们没有生育子女或子女没有身边。这些老人的养老面临困难,这时老人们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他们与赡养自己的人,如邻居、好友、远房亲属等签订协议,由他人照顾自己,自己去世后财产由照顾自己的人继承。这样的协议叫“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外的又一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似乎解除了老人的后顾之忧,但实际上还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注意,例如:
1、协议签订后,如果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3、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五、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互抵触,处理遗产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本文阐述了遗赠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希望这篇文章能对那些有遗赠纠纷的人们解除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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