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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法律解读

动迁法律解读

遗产的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浦东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09 15:32:57点击:29

一、遗产的一般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意事项】

1.遗产的价值和分割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当事人能够就遗产的继承方式、价值达成一致的,优先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和价值处理。

2.当事人无法就继承方式达成一致的,能够按份共有的,可以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无法按份共有或者可以直接分割的,则应当折价或者变价后分割。

3.当事人就遗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对于具有客观价值的遗产,比如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可以采纳其市场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如无客观价值,或者其价值变动较大,难以客观确定的,可以采用评估、审计、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其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分割。

二、不动产产权的分割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1.对于不动产产权的继承,优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时方由法院判决。

2.当事人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均同意共有,或者不同意共有但无人有能力折价给他人的,则可以共有。

3.部分当事人主张共有,部分当事人主张折价分割的,如不涉及当事人居住利益的问题,且主张折价的当事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可将不动产产权判归主张折价的一方,由其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折价给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均不同意共有,又无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折价给其他当事人的,则可以判决由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共同协商出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实际分割。

5.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不动产价值的认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一致、评估、询价等方式认定。对于增值部分的价值认定,应当确定不同的价值时点,并分别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评估。

1.不动产的价值认定,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价值认定。

2.涉及被继承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分别确定其婚前投入对应价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以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确保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客观、公允。

3.涉及不同时间点的价值认定时,应注意在协商或者评估时,先行确定时间节点,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通过评估作价的方式,对现值和历史价值作出认定。

4.计算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时,如不动产上存在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应当在计算净值时以评估价扣除尚未归还完毕的抵押贷款计算其价值。

四、动产的价值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动产的价值认定较为复杂,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能够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其价值的,可以在询价的基础上交由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当事人均同意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其价值和归属的,也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

1.涉及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时银行存款的数额及其所在账户信息,理财产品的价值可以分割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确认。

2.涉及保险的,如被继承人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则可以将其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保险未到期或者不具备给付条件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查询相应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现金价值作为其分割依据。

3.涉及黄金、首饰的,投资性黄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黄金市场价格作为其分割依据;涉及首饰的,可在征询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以购买价或者同类商品市场价作为分割依据;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委托评估。

4.涉及机动车的,机动车的价值可以询价或评估,但对于上海、杭州等地通过拍卖取得的机动车号牌额度,相关额度的价值,可以参照分割时同类号牌额度拍卖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分割依据。

5.涉及古董、书画作品的,优先由当事人协商定价;确实无法定价的,可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变卖、拍卖以后再行处置,分割其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当事人既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同意拍卖、变卖的,可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其价值。

6.涉及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结存部分、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结存部分的,应当根据其结存数额,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配偶的养老保险账户、公积金账户中结存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同样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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